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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英文名称:Htman Vehicle Driving
Training Profession association简称HNVDTPA)
第二条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是由本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及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经依法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和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全行业的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科学管理和学术研究服务,促进培训质量的提高,在政府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受省交通厅、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韭菜园175号(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协调驾培机构与培训行业管理、驾驶证考试发证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监督政府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以及驾培机构的规范自律,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和双文明建设。
(二)指导驾培机构开展培训工作,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教学过程及考核为重点,全面搜集、正确分析、科学处理、迅速反馈驾培市场的各种信息,促进教练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开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研究和整理工作,研究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发展的重大课题,为政府部门制定驾培工作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及对驾培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决策时提供咨询服务。
(四)促进驾培行业的纵向和横向间的信息等方面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发展与国内外同行及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协调协会内驾培机构之间的关系,开展培训教学及其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五)加强对驾培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的研讨,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驾培工作的新成果,研究和开发与本地驾培行业相适应的新技术、新方法,并通过组织对驾培机构教学、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各类培训等形式,及时推广,提高驾培机构的经营管理和教学水平。
(六)协助政府部门对驾培机构守法经营及培训质量等情况的抽检评比,参与有关重大纠纷的分析鉴定和协调处理,对培训事故的处理和仲裁,以及违法经营处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维护和保障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应会员要求办理与本会权责相符的有关事宜。
(八)开发和创办对本会和本行业有利的其他经营项目或公益事业,使本会更具规模和档次,更好地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九)编辑出版有关刊物、教材和汇编资料。
(十)开展对教练员(含教练员资格申请人)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培训,参与“文明经营、诚信服务”驾培机构和优秀教练员评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依法许可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或与驾培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承认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章程,并遵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行规行约,向协会自愿申请,并经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凡热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的专家、学者、有经验的管理人员或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或成果的人员并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亦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协会发给会员牌证。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多数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的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享受协会提供各项服务活动的优惠权;
(四)有优先获取协会各项活动成果的权利;优先参与本会开发的其他经营项目的投资;
(五)有权向协会申请必要的经营协作和技术协作,要求协会帮助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维护协会利益和声誉;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为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经营管理活动资料及有关统计资料;
(五)按期交纳协会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向协会常务理事会办妥有关手续,并交回会员牌证。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不缴纳协会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损害协会利益和声誉,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牌证。
对会员入会、退会、取消会员资格,协会常务理事会将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如遇到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交通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授权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或授权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驾驶员培训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或取得了一定成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克己奉公,大公无私。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仍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交通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交通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具体开支范围为:
(一)设施、设备购置维护费;
(二)办公经费;
(三)活动经费;
(四)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劳保福利和差旅费;
(五)宣传出版费;
(六)对优秀单位和个人、优秀论文的奖励;
(七)其它必要开支。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交通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交通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决定终止时,先须在省交通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交通厅及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9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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